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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晶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

    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

  • 配合法令規定,本公司於民國94年6月30日前,依「員工退休金辦法」,規範員工退休條件、給付標準及申請程序,凡員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基數,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發放退休金。
  • 於94年7月1日起 本公司全面施行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,其退休金依規定之工資分級表,按月提繳員工每月工資6%退休金,提撥至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
  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自請退休:
  • 1.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。 2.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。 3.任職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。